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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夏钡涵等、徐东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夏钡涵等;徐东富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夏钡涵等被执行人徐东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丰民初字第0006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东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东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东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东富的配偶邵小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2026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