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管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某(曾用名管建芳,别名晚霞),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0日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管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管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管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某撤回上诉。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曙光代理审判员 张东倩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