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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22民初6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虎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杨某与王某于1997年在江苏省江阴市务工时相识、恋爱,次年同居生活,后经枞阳县白湖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杨某生育了三个子女,长女名王某甲,现就读于枞阳县某学校高中二年级;次女王某乙,现随杨某生活;幼子王某丙,现随王某母亲生活。婚后,双方在王某的户籍地建造了一幢楼房(价值约30万元),还添置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2008年后,杨某在家照顾孩子,王某外出务工,但务工收入未交到家里。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从2014年正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准予杨某与王某离婚;二、婚生长女与幼子由王某抚养教育,婚生次女由杨某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各自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一幢楼房实物分割。王某未予答辩。杨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一、杨某身份证、王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证明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证据三、(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杨某已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王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杨某提交的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杨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杨某与王某于199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年月日,杨某生育长女名王某甲,现就读于枞阳县某中学高中二年级;年月日,生育次女名王某乙,现就读于某市第二中学;年月日,生育幼子王某丙,现就读于枞阳县某小学五年级,由王某的母亲照顾生活。近几年,因为经济问题导致双方的感情不睦。2015年4月1日,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在本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诉求后,双方的关系仍未改善。现杨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尽管杨某与王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但双方未能妥善地处理好家庭矛盾,感情日渐淡薄,以致杨某两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杨某的本次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不改变子女的生活习惯,保障子女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对杨某关于子女抚养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抚养费可各自承担。杨某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另行依证据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王某甲和婚生幼子王某丙由被告王某抚养教育,婚生次女王某乙由原告杨某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由原告杨某和被告王某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建亚审 判 员  周会娟人民陪审员  鲍恩富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