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左玉桂与张树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玉桂,张树诚,张令臣,张令年,张令贵,张苓连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左玉桂,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高召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洪波,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树诚,男,193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令臣,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令年,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令贵,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苓连,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玉桂与被告张树诚、张令臣、张令年、张令贵、张苓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玉桂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树诚、张令臣、张令年、张令贵、张苓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玉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玉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左玉桂承担。审 判 长 胡文利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