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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卫红、龙跃林、龙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李卫红,龙罗生,龙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桃江县资江路46号。法定代表人文泽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卫红,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合水桥村。被执行人龙罗生,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合水桥村。被执行人龙跃林,男,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合水桥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卫红、龙罗生、龙跃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应由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借款本息32722、诉讼费6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四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卫红、龙罗生、龙跃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四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文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曙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