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与徐向招、王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徐向招,王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300号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史庄镇十里铺东。法定代表人杨坤,总经理。被告徐向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冯庄镇新安屯村。被告王永杰,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冯庄镇新安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向招、王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3400元,由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3400元。审判员  孟靓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