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与徐向招、王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徐向招,王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300号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史庄镇十里铺东。法定代表人杨坤,总经理。被告徐向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冯庄镇新安屯村。被告王永杰,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冯庄镇新安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向招、王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3400元,由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3400元。审判员 孟靓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