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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亚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9193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012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亚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亚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亚东科技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亚东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钞的存款人民币42593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春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