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许县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十堰武当粤海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武当粤海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许县执字第00803号被执行人十堰武当粤海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经济特区。许昌默尔电气有限公司与十堰武当粤海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十堰武当粤海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昌默尔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十堰武当粤海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昌默尔电气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十堰武当粤海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昌默尔电气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