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惠与上海乐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上海乐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761号原告:李惠。被告:上海乐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258号1005-1007室。法定代表人:刘威。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诉被告上海乐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惠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惠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