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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新梅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1089号罪犯李新梅。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31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千元。被告人李新梅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8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5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新梅在执行期间,2003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5月28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9月1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新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新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新梅、秦洪友为达结婚之目的,多次商量毒死李新梅的丈夫秦某某。2000年1月和2月份,被告人秦洪友先后购买安眠药20片,氯丙嗪药1瓶,交给被告人李新梅;李新梅于同年2月8日、9日,两次乘秦某某酒醉之机骗其将药吃下,但均未能将秦某某毒死。随后,二被告人再次商量毒死秦某某。同年2月10日,秦洪友在本村朱启林家买毒鼠强四包,放入李新梅为秦某某熬的中药汤中,李新梅端给秦某某喝下后,秦某某于当日上午11时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新梅系故意杀人案件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8月表扬3次,2014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花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新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