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法执复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与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娄保军,秦淑红,李昱,侯绍民,鹤壁市永兴达煤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法执复字第23号申请复议人(协助义务人):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卫青波,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该××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7004279x9。负责人:佟慧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纳税人登记号:410116566488746。法定代表人:娄保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99100021790。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负责人。被执行人:娄保军。被执行人:秦淑红。被执行人:李昱。被执行人:侯绍民。被执行人:鹤壁市永兴达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692100002380。法定代表人:娄保军,该××董事长。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能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15)郑执异字第1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唐能源公司申请复议称,其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14)郑执一字第49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及时提出了书面异议。但郑州中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予驳回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郑州中院(2015)郑执异字第197号执行裁定和(2014)郑执一字第49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中止案件执行。郑州中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郑新支行)申请执行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宝隆公司)、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娄保军、秦淑红、李昱、侯绍民和鹤壁市永兴达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日向大唐能源公司送达(2014)郑执一字第49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其以同被执行人中原宝隆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具体数额无法确定,不应履行该债务为由,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郑州中院经异议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异议人对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范围。因本案已经立案,故应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对于该异议,应由本院执行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处理。遂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郑执异字第197号执行裁定,驳回大唐能源公司的异议申请。经本院复议审查查明,郑州中院在审理中行郑新支行诉中原宝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核实于2014年2月13日向大唐能源公司送达(2014)郑民四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向中原宝隆公司支付到期债务5581678.29元。大唐能源公司签收了该法律文书,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郑州中院依该院的诉讼保全裁定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郑执一字第496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中原宝隆公司在大唐能源公司享有到期债务5581678.29元,并送达大唐能源公司。2014年8月25日,大唐能源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中原宝隆公司存有到期债权,但仅对该裁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之后,郑州中院于2015年5月5日又作出(2014)郑执一字第49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于2015年7月1日送达大唐能源公司。后该公司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郑州中院在诉讼中向大唐能源公司送达(2014)郑民四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向中原宝隆公司支付到期债务5581678.29元,大唐能源公司予以签收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该到期债权的承认。之后,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提取中原宝隆公司在大唐能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5581678.29元时,大唐能源公司就(2014)郑执一字第496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郑州中院在未对该异议依法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又作出(2014)郑执一字第49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送达大唐能源公司,显属程序不当。且存在履行数额不一致、异议裁定所适用法律不当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郑州中院(2015)郑执异字第197号执行裁定,案件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景辉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