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三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英德市堂汇餐馆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英德市堂汇餐馆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中法民三初字第2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华,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堂汇餐馆娱乐城。经营者:潘江南。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英德市堂汇餐馆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英德市堂汇餐馆娱乐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及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两极》、《天涯》、《伤心太平洋》、《心太软》、《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我是一只鱼》、《流着泪的你的脸》、《哭个痛快》、《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依靠》、《春天花会开》、《小雪》、《一个男人的眼泪》、《心情车站》、《好聚好散》、《冰力十足》、《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白鸽》、《梦的河流》、《树枝孤鸟》、《一生最爱的人》、《花心》、《让我欢喜让我忧》、《爱相随》、《刀剑如梦》、《明天我要嫁给你》、《其实不想走》、《亲亲我的宝贝》、《浓情化不开》、《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怕黑》、《求婚》、《花儿》、《你喜欢的会有几个》、《一千年以后》、《醉赤壁》、《突然累了》、《无尽的思念》、《精灵》、《记得》、《害怕》、《距离》、《小酒窝》、《美人鱼》、《木乃伊》、《表达爱》、《我还想她》、《豆浆油条》、《爱与希望》、《爱笑的眼睛》、《期待你的爱》、《天使心》、《完美新世界》、《不潮不用花钱》、《妈妈的娜鲁娃》、《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星月神话》、《笨蛋》、《换季》、《空气》、《委屈》、《停电》、《大小姐》、《相思垢》、《平行线》、《雪绒花》、《我介意》、《这种爱》、《不可思意》、《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亲爱的你幸福吗》、《哈啰》、《人狼》、《小说》、《认真》、《下雪》、《退让》、《新家》、《差一点》、《爱上谁》、《死心彻底》、《一首情歌》、《天涯海角》、《不让你走》、《祝你快乐》、《还你自由》、《无能为力》、《听见牛在哭》、《爱字怎么写》、《没什么好怕》、《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微博控》,共100首,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公开放映上述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并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用等)共计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正版DVD专辑封面、内页及光盘,拟证明涉诉的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所有;二、权利公证书,拟证明原告经权利人授权取得了相关诉讼主体资格,有权向侵权方提起诉讼;三、证据保全公证书,拟证明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KTV的经营中擅自使用、放映原告享有专属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四、维权支出费用票据,公证费发票金额2500元、取证消费收据金额306元、分摊费用(包括餐饮、交通、住宿、机票)1032元,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英德市堂汇餐馆娱乐城未提出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交办研讨,交流及与该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3月6日及2013年11月11日,分别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的第二条约定: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限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四条约定:1、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上述两份合同内容分别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于年5月22日作出(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和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予以公证保全,证实《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5年5月2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甘志鹏与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员XX、工作人员于海洋一起,到达被告经营的“MUSICBOX堂会”场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场所“306”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录像设备的储存空间为空白;随后,甘志鹏在包房被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操作,点播了包括本案涉诉的《两极》、《天涯》、《伤心太平洋》、《心太软》、《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我是一只鱼》、《流着泪的你的脸》、《哭个痛快》、《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依靠》、《春天花会开》、《小雪》、《一个男人的眼泪》、《心情车站》、《好聚好散》、《冰力十足》、《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白鸽》、《梦的河流》、《树枝孤鸟》、《一生最爱的人》、《花心》、《让我欢喜让我忧》、《爱相随》、《刀剑如梦》、《明天我要嫁给你》、《其实不想走》、《亲亲我的宝贝》、《浓情化不开》、《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怕黑》、《求婚》、《花儿》、《你喜欢的会有几个》、《一千年以后》、《醉赤壁》、《突然累了》、《无尽的思念》、《精灵》、《记得》、《害怕》、《距离》、《小酒窝》、《美人鱼》、《木乃伊》、《表达爱》、《我还想她》、《豆浆油条》、《爱与希望》、《爱笑的眼睛》、《期待你的爱》、《天使心》、《完美新世界》、《不潮不用花钱》、《妈妈的娜鲁娃》、《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星月神话》、《笨蛋》、《换季》、《空气》、《委屈》、《停电》、《大小姐》、《相思垢》、《平行线》、《雪绒花》、《我介意》、《这种爱》、《不可思意》、《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亲爱的你幸福吗》、《哈啰》、《人狼》、《小说》、《认真》、《下雪》、《退让》、《新家》、《差一点》、《爱上谁》、《死心彻底》、《一首情歌》、《天涯海角》、《不让你走》、《祝你快乐》、《还你自由》、《无能为力》、《听见牛在哭》、《爱字怎么写》、《没什么好怕》、《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微博控》的100首歌曲。随行人员在公证员XX、工作人员于海洋的监督下对上述100首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现场索取了票面印章为“英德市堂汇餐馆娱乐城发票专用章”、号码为“08112811”的发票及名片各一张。上述发票及名片的复印件附于本公证书后,原件保存于申请人处。此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人员密封于证物袋内,两份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保存,一份留公证处。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上述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作出(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2383号公证书。另查明,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中收录了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两极》、《天涯》、《伤心太平洋》、《心太软》、《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我是一只鱼》、《流着泪的你的脸》、《哭个痛快》、《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依靠》、《春天花会开》、《小雪》、《一个男人的眼泪》、《心情车站》、《好聚好散》、《冰力十足》、《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白鸽》、《梦的河流》、《树枝孤鸟》、《一生最爱的人》、《花心》、《让我欢喜让我忧》、《爱相随》、《刀剑如梦》、《明天我要嫁给你》、《其实不想走》、《亲亲我的宝贝》、《浓情化不开》、《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怕黑》、《求婚》、《花儿》、《你喜欢的会有几个》等音乐电视作品;上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及《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中收录了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一千年以后》、《醉赤壁》、《突然累了》、《无尽的思念》、《精灵》、《记得》、《害怕》、《距离》、《小酒窝》、《美人鱼》、《木乃伊》、《表达爱》、《我还想她》、《豆浆油条》、《爱与希望》、《爱笑的眼睛》、《期待你的爱》、《天使心》、《完美新世界》、《不潮不用花钱》、《妈妈的娜鲁娃》、《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星月神话》、《笨蛋》、《换季》、《空气》、《委屈》、《停电》、《大小姐》、《相思垢》、《平行线》、《雪绒花》、《我介意》、《这种爱》、《不可思意》、《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亲爱的你幸福吗》《哈啰》、《人狼》、《小说》、《认真》、《下雪》、《退让》、《新家》、《差一点》、《爱上谁》、《死心彻底》、《一首情歌》、《天涯海角》、《不让你走》、《祝你快乐》、《还你自由》、《无能为力》、《听见牛在哭》、《爱字怎么写》、《没什么好怕》、《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微博控》等音乐电视作品。再查明,英德市堂汇餐馆娱乐城由潘江南个体经营,成立于2014年3月10日,经营场所位于英德市英城百花路太阳城购物广场*、*层,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餐饮业。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著作权纠纷。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制、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人的策划构思和编排的取舍,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所以本院确认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授权,其授权范围为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该授权均在有限的授权期限内,且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已经失效的情形下应视为有效。因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提起本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本案所诉的100首音乐作品的事实,有其提供现场取证录制的光盘和票据予以证实,且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认证,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上述经公证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未经作为权利人的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对此,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主要包括: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两部分:(一)关于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除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的长短及经营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外,亦应考虑到权利人在创作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中投入的创造性劳动、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原告的诉讼目的、当地经济水平及消费能力、被告的经营规模、歌库中歌曲的数量等方面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因此,本院酌情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为300元,即本案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300元×100)。(二)关于原告提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费用问题。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中的律师费,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有效的收费票据,因此,本院不予认定。对KTV消费费用306元的问题,原告的工作人员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和取证,而被告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已提供相关的酒水、食品及服务,原告的工作人员亦已享受该消费和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仍需被告负担KTV消费,则对被告显失公平。所以,对该消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公证费2500元,因该费用是原告为维权进行证据保全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餐饮、交通费、住宿费、机票等公摊费用,因该费用涉及其他案件,且其不能充分证明该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但因原告维权确实需支出一定的必要费用,故本院酌情确定本案其他维权支出费用为500元。因此,原告因侵权应赔偿原告的项目和费用为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公证费2500元、其他维权支出500元,合计33000元。此外,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德市堂汇餐馆娱乐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播放本案所涉的《两极》、《天涯》、《伤心太平洋》、《心太软》、《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我是一只鱼》、《流着泪的你的脸》、《哭个痛快》、《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依靠》、《春天花会开》、《小雪》、《一个男人的眼泪》、《心情车站》、《好聚好散》、《冰力十足》、《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白鸽》、《梦的河流》、《树枝孤鸟》、《一生最爱的人》、《花心》、《让我欢喜让我忧》、《爱相随》、《刀剑如梦》、《明天我要嫁给你》、《其实不想走》、《亲亲我的宝贝》、《浓情化不开》、《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怕黑》、《求婚》、《花儿》、《你喜欢的会有几个》、《一千年以后》、《醉赤壁》、《突然累了》、《无尽的思念》、《精灵》、《记得》、《害怕》、《距离》、《小酒窝》、《美人鱼》、《木乃伊》、《表达爱》、《我还想她》、《豆浆油条》、《爱与希望》、《爱笑的眼睛》、《期待你的爱》、《天使心》、《完美新世界》、《不潮不用花钱》、《妈妈的娜鲁娃》、《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星月神话》、《笨蛋》、《换季》、《空气》、《委屈》、《停电》、《大小姐》、《相思垢》、《平行线》、《雪绒花》、《我介意》、《这种爱》、《不可思意》、《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亲爱的你幸福吗》《哈啰》、《人狼》、《小说》、《认真》、《下雪》、《退让》、《新家》、《差一点》、《爱上谁》、《死心彻底》、《一首情歌》、《天涯海角》、《不让你走》、《祝你快乐》、《还你自由》、《无能为力》、《听见牛在哭》、《爱字怎么写》、《没什么好怕》、《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微博控》,共100首音乐电视作品;二、限被告英德市堂汇餐馆娱乐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英德市堂汇餐馆娱乐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永术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禹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健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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