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谌加才诉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加才,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27���申请执行人谌加才。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谌加才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浏劳仲字(2015)第66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人谌加才赔偿款等损失共计90591.2元,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850元(含申请执行费1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