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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乔龙与斯琴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龙,斯琴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乔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乔龙与斯琴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在阿鲁科尔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社的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