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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进校与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校,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747号申请执行人陈进校。被执行人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磊。申请执行人陈进校与被执行人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4万元;二、支付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执行费6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