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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马仁与杨金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仁,杨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734号申请执行人马仁,男,回族,现住新疆焉耆县。被执行人杨金亮,男,汉族,现住新疆焉耆县。本院在执行马仁诉杨金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焉耆县人民法院依据的(2016)新2826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仁于2016年09月0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000元,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新2826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杨金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马仁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峰审判员  马东平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