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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6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艳琼与林伟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琼,林伟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615-3号原告李艳琼,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吴国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友,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宁向东,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桂瑭,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琼诉被告林伟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林伟友的委托代理人宁向东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案件的申请,认为电白县林头镇林头村委会新屋园村经济合作社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被告林头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艳琼,案号为(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88号,该案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均是林头镇卫生院门口垌面积为0.05亩的土地是属于哪个主体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问题,该案经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决后现已上诉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故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为由,要求本院中止对本案的诉讼。经审查,被告林伟友的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梁少英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丽云速 录 员  杨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