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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辉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辉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辉进。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辉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583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辉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辉进履行给付申请人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款等损失共计146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辉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张辉进的银行存款14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