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黄辉与吴毅佳、李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吴毅佳,李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黄辉。委托代理人:段利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纯,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毅佳。被告:李莉。委托代理人:黄夏芳,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诉被告吴毅佳、李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1201.5元,由原告黄辉负担。审 判 长 胡雁翔人民陪审员 沈芬芳人民陪审员 章 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