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焦辉与被告王书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辉,王书强,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647号原告焦辉,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雨,男,1985年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郑丽君。被告王书强,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被告王鹏,男,1985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辉与被告王书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辉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千元,减半收取三千五百元,由原告焦辉负担。审 判 长 王莉超人民陪���员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安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