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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学平诉徐新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平,徐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恢3号申请人刘学平,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新霞,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刘学平诉徐新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新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学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400元,执行费52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新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2月18日申请人刘学平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刘学平申请执行徐新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