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9359—9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936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9359—936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广州市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村连元桥2号。法定代表人许一明。本院民三庭与广州市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三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云法民二初字第9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州市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5年11月24日,本院民三庭将此三案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合共20193元,执行费合共1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屋和车辆等财产。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一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9359—93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明阳审 判 员 贺 恒代理审判员 金小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健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