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芝均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702号罪犯李芝均,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秀法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芝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李芝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芝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芝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