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廷伟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582号罪犯李廷伟,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4日作出(2007)涪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廷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5月27日、2014年12月29日裁定二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李廷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廷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廷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