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张殿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花,张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花,住黄岛区。被执行人:张聚霞,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金花与被执行人张聚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215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黄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孟爱君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茂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