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政勇与谢莉、吴桂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政勇,谢莉,吴桂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黄政勇,男,1972年1月16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谢莉,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吴桂德,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黄政勇申请执行谢莉、吴桂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北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政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桂德、谢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桂德在中国工商银行21×××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谢莉在中国工商银行21×××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航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