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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浏阳市同心发射药厂(普通合伙)诉甘大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同心发射药厂,甘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同心发射药厂被执行人甘大元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同心发射药厂与被执行人甘大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549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甘大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大元履行给付申请人浏阳市同心发射药厂赔偿款等损失共计20000元,但被执行人甘大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甘大元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大元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