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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礼与被告大连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礼,大连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49号原告张洪礼,男,1971年10月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朱君莉,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红,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凡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子境,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焕,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梁洪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谟宏,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梁福勇,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张洪礼与被告大连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伟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