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24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欧某国、马某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国,马某妮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刑初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国,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因本案于2015年9月12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妮,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因本案于2015年9月12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开始,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经营怀城镇齿留香盐焗食品店,在制作盐焗鸡翅等食品的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并在其店内销售,从中获利。经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在怀城镇齿留香食品店内提取的盐焗鸭脚的柠檬黄检验结果为0.029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盐焗鸡脚的柠檬黄检验结果为0.015g/kg,单项判定不合格。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六个与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某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六个与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5年开始,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经营怀城镇齿留香盐焗食品店,在制作盐焗鸡脚、鸭脚等食品过程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人工合成色素柠檬黄,并在其店内销售。至案发时止,共获利人民币30000元。2015年9月2日,公安机关联合怀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经营的怀城镇齿留香盐焗食品店进行抽检。经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的盐焗鸭脚柠檬黄检测结果为0.029g/kg,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盐焗鸡脚的柠檬黄检验结果为0.015g/kg,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2015年9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并在其店内依法提取柠檬黄一罐等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及提取的样品照片,扣押清单、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的经过,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的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盐焗鸡脚、鸭脚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人工合成色素柠檬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欧某国、马某妮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据此,综合考虑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国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马某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黄亚敏二о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