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图热克祖卜丁、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热克祖卜丁,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554-2号申请执行人图热克祖卜丁,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温宿县。被执行人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工司住所地温宿县。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利,该公司经理。依据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5日作出的(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给付22295元案件款及执行费2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图热克祖卜丁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亚库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