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胥国华申请苏进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国华,苏进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69号申请执行人胥国华。被执行人苏进古。本院在执行胥国华申请苏进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