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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胥国华申请苏进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国华,苏进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69号申请执行人胥国华。被执行人苏进古。本院在执行胥国华申请苏进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