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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916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因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