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916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因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