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1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2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女,1996年10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黑龙江省同江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同江市,无业,无固定居所。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8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7日由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宗明、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被害人李某通过手机登录百度贴吧网站浏览信息时,看到被告人董某某发布的出售二手苹果手机,遂与被告人董某某联系购买。被告人董某某隐瞒其真实姓名,以名为杨某某的男性身份,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8月8日,以向李某出售手机缴纳定金、支付手机邮寄保价费、解冻银行卡、涉嫌走私办理保释等理由,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现金存款、收取现金等形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4842.00元。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4862.0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被害人李某通过手机登录互联网百度贴吧浏览信息时,看到被告人董某某发布的出售苹果手机信息,遂与被告人董某某在百度贴吧聊天购买。被告人董某某隐瞒其真实姓名,以名为杨某某的男性身份添加被害人李某的微信账号。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8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以向李某出售手机缴纳定金、支付手机邮寄保价费、涉嫌走私办理保释、缴纳税金、解冻银行卡等理由,让被害人李某向其户名为白衫134****9997的支付宝账户转账42940.00元,发送微信红包2109.00元,向其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6300.00元,向其母亲孬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743.00元,直接骗取现金1万元,以上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2092.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的身份情况;二、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李某报警称:2016年5月21日其通过互联网百度贴吧购买手机时,被对方以缴纳保证金、解冻银行卡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现金共计7万元;三、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8日,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警方配合下,将正在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健康路七天连锁酒店内休息的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四、被告人董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董伟丽的×××账户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8月8日,通过支付宝转入48172.2元;2016年6月6日、7月12日、7月25日分别收到现金存款3400.00元、200.00元、2700.00元;五、中国农业银行无卡存款单一张,证实2016年7月25日,被害人的母亲张某向董某某的×××账户内存款2700.00元;六、被害人李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红包交易明细截图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的支付宝共向董某某的户名为白某134****9997的支付宝账户转账42940.00元,向孬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743.00元;李某向白某发出红包2109.00元;2016年6月6日李某取现1万元;七、手机微信文字聊天截图,证实董某某以其银行卡被冻结、需缴税等理由多次让李某给其转账,且一直不予偿还;八、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11日,经被害人李某辨认,董某某就是骗取其7万余元的杨某某;九、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底,其发现女儿李某借钱,后得知李某在百度贴吧购买手机款时被骗子以支付关税、涉嫌走私等理由骗取7万余元;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9日,其通过手机登录互联网百度贴吧浏览信息时,看到董某某(自称杨某某)发布的出售苹果6S手机的信息,其表示要分期付款购买,并按照约定向董某某支付800.00元定金。此后董某某以手机快递需要保价、快递因涉嫌走私被郑州市公安局扣押、解冻银行卡,交纳保证金等理由先后多次让其通过支付宝转账,并一再答应等银行卡解冻后立即偿还,还直接向其借现金1万元。至2016年8月8日,董某某共骗取其现金74853.00元;十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其在百度贴吧发布了出售苹果6S手机信息及价格。过了两天,李某在百度贴吧与其聊了几句后就添加微信私聊了。其隐瞒真实身份,以杨某某为名的男性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联系,自2016年5月19日至5月28日,其以邮寄手机要保价为由,让李某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2120.00元。2016年5月29日至2016年7月9日,其编造银行卡被冻结、涉嫌走私缴纳保证金等理由骗李某给其支付宝转账31533.00元,骗取现金14800.00元。2016年7月9日至8月8日,其又以解冻银行卡打点关系等理由让李某为其支付宝转账3400.00元,给其银行卡存现2900.00元。期间让李某用微信红包的方式给其转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其诈骗的钱都被挥霍。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银行卡被冻结、涉嫌走私缴纳保证金等事实,隐瞒其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6209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6209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渊娟人民陪审员 伍文奇人民陪审员 邓金珍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