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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扎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506号罪犯李扎努,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拉祜族,文盲。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扎努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李扎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扎努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违法所得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扎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