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丙波与上海许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丙波,上海许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3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丙波,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许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银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丙波与被执行人上海许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4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以明审判员 洪 宁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