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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金秋执行刑事判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000号被执行人:刘金秋。本院作出的(2015)开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0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  乃  明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