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9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辉东与张文锋、李美珊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东,张文锋,李美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14-1号申请执行人李辉东,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文锋,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美珊,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文锋、李美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锋、李美珊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辉东借款人民币115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计算;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14年12月29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及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8元、执行费人民币1625元,但被执行人张文锋、李美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7月17日、2016年1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查无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以及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5年9月21日将被执行人张文锋、李美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3、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对被执行人张文锋、李美珊拘留十五天的决定,但因查无二人下落,无法实施拘留。现因查无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