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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鹏鹏与房俊涛、刘彩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鹏,房俊涛,刘彩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82民初268号原告:孙鹏鹏,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被告:房俊涛,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刘彩芝,女,1972年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鹏鹏与被告房俊涛、刘彩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东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鹏鹏,被告房俊涛、刘彩芝及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鹏鹏诉称:原告在阜阳市经营装饰材料,二被告在界首市光武镇经营装饰材料,2014年,被告共欠原告四笔款共计16005元。原告孙鹏鹏多次催要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1600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孙鹏鹏为支持其诉称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销货清单四份,证明被告欠款16005元的事实。被告房俊涛、刘彩芝辩称,原告所卖板材存在质量问题,遭受40000元损失,要求被告赔偿。2015年6月份被告已经支付5000元,且名誉受到伤害。被告房俊涛、刘彩芝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照片九张,证明原告销售的板材存在质量问题;2、申请证人闫某出庭佐证,证明被告已经偿还5000元。案件审理查明:原告孙鹏鹏在阜阳市经营装饰材料,曾向被告房俊涛销售装饰材料。2014年1月27日,被告房俊涛向原告孙鹏鹏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是“今欠鹏鹏叁仟伍佰元正。¥3500元房俊涛2014元27号”。2014年5月19日,被告房俊涛向原告孙鹏鹏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是“今欠兄弟装饰款4725元¥肆仟柒佰贰拾元。房俊涛2014.5.19号”。以上事实,由原告孙鹏鹏提供的身份证、欠条二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关于原告孙鹏鹏提供《销货清单》二张,被告辩称《销货清单》仅是供货记录,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并非债权债务凭证,被告业已提出质量问题,原告在未提供相关产品质量证明的情况下,本院无法核定产品质量与价款,对此《销货清单》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关于二被告提供的照片,未注明拍摄地点,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对此照片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关于二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为孤证,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此证言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孙鹏鹏向被告房俊涛销售装饰材料,被告房俊涛向原告出具二张欠条,并签字认可,双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房俊涛理应按照欠条约定的价款进行还款。原告孙鹏鹏主张的二张《销货清单》记载的价款,因未提供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房俊涛曾经出具过欠条,若其已经偿还5000元,理应收回欠条或由原告出具收条,否则不符合常理,故对被告已经偿还5000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俊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鹏鹏货款8225元;二、驳回原告孙鹏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鹏鹏承担50元,由被告房俊涛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东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秀宾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