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8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程凯与宋俊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凯,宋俊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65号申请人程凯,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俊奎,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程凯诉宋俊奎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俊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凯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8063.11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俊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2月18日申请人程凯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程凯申请执行宋俊奎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