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程凯与宋俊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凯,宋俊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65号申请人程凯,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俊奎,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程凯诉宋俊奎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俊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凯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8063.11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俊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2月18日申请人程凯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程凯申请执行宋俊奎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