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世强与刘忠荣、刘艳芳、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强,杨小军,刘艳芳,杨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89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强,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小军,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艳芳,女,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忠荣,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2014)神民初字第078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艳芳、杨小军等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小军、刘艳芳在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铧西村窝窝庄小组的20万元分红款,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789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小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0号望庭国际4-40904号房屋(预售许可证:2007068),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神执字第020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忠荣所有的陕AE85**号揽胜运动牌小型汽车一辆,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神执字第0208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艳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融侨城25-22703号房屋(预售号:2010128),现因该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后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