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与葛荣东、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27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与被告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葛荣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涉及巨额债务,其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案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经济开发区龙津路8号的房产,本案暂不宜处置;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浙B×××××、浙B×××××、浙B×××××汽车各一辆,暂未实际控制;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葛荣东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但因本案尚未全额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案款106635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葛荣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2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