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6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潘正国与徐永泉身体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正国,徐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933号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正国,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徐永泉,男,195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正国与被执行人徐永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8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以明审判员 洪 宁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