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恢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文峰与被执行人张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峰,张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恢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沈文峰,男,1979年6月2日生,满族,工人。被执行人张克顺,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沈文峰与被执行人张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张克顺于2014年8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8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现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宁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