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林芳与赵南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芳,赵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689号申请执行人林芳。被执行人赵南宇。申请执行人本林芳与被执行人赵南宇合同纠纷一案,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各项赔偿款9851.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各项赔偿款9851.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赵南宇于2015年11月26日偿还2000元,2016年3月20日前还清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