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法委赔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彭济达申请双峰县公安局错误拘留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济达,双峰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5)娄中法委赔字第25号赔偿请求人彭济达,农民。赔偿义务机关双峰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道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浪涌,该局干警。复议机关娄底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尹华凯,该局局长。赔偿请求人彭济达因错误拘留申请双峰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双峰县公安局双公赔驳字(2015)0001号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及娄底市公安局娄公不受赔字(2015)001号不予受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通知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义务机关双峰县公安局针对彭济达的申请以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了双公赔驳字(2015)0001号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娄底市公安局于2015年9月10日以彭济达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作出娄公不受赔字(2015)001号不予受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通知书,对彭济达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彭济达称,申请人是遵湖南省基本建设局的用工指标,成立当时梓门公社又经双峰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建筑队,带上几百人在湘黔铁路,辰溪兵工厂(861),红敏化工厂(701),株洲601厂,田心机厂,郴州地区、江西719矿等各地承担重点国防、工业、民用等国家建设,被双峰县公安局冤枉成“地下包工头”毁灭了我的人生。赚的收入全部上交了人民公社。1981年需经省、地、县予以平反,是一纸空文,政治上没有肃清影响,什么也没有得到落实,我一直上访不断地向县、地、省、北京反映。在2010年双峰公安局才补助了我8000元,我2015年6月13日向双峰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双公赔驳字(2015)0001号说超过时效,且无正当理由,2015年8月13日又向娄底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5年娄公不受赔字(2015)001号,说不能溯及即往,没有法律依据。党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中央和省委颁发了许多重要文件,坚决要落实,双峰县公安局就是有政策不落实,这不是违法行政吗?政策和法令,冤、假、错案不受时间限制。欠账还钱,血债抵命,天经地义。综上所述,我是受党和政府的重托,干的是共产党的国防建设,反而遭到冤屈,冤、假、错案中央强调,坚决要落实,法律是保护政策的实施,双峰公安局说没有法律依据,他们是低懒。不安置、不赔偿、抄走的财物不退还,不补偿、太不讲良心,无仁道,怕丢脸皮,害得我好凄惨,我久盼一个迟来的公道,现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一、由赔偿义务机关因错误关押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835元;二、请求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退还按查抄清单被抄走的财物;三、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10万元。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彭济达因“地下包工”一案,于1977年3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拘留审查,1978年4月25日被释放。1981年7月3日,双峰县公安局经复查后,认为对彭济达的拘留审查是错误的,撤销了对彭济达的拘留审查决定。1983年双峰县政府根据赔偿请求人彭济达的申请给予了答复,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理。2010年,赔偿请求人彭济达与双峰县公安局达成了赔偿8000元的协议。2015年赔偿请求人彭济达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15年6月12日双峰县人民法院以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为由决定对其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于是,彭济达于2015年6月17日向双峰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5年6月23日双峰县公安局作出了双公赔驳字(2015)0001号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彭济达不服,向娄底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娄底市公安局于2015年9月10日以彭济达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作出娄公不受赔字(2015)001号不予受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通知书,对彭济达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彭济达继续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过依法确认的,适用该法予以赔偿。本案赔偿请求人彭济达申请国家赔偿的事由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其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因此,双峰县公安局及娄底市公安局对彭济达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维持双峰县公安局双公赔驳字(2015)0001号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及娄底市公安局娄公不受赔字(2015)001号不予受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通知书;二、驳回赔偿请求人彭济达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重新决定;(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