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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文俭与刘国辉、房义、牛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俭,刘国辉,房义,牛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俭,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国辉、房义、牛志军,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国辉、房义、牛志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金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旭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