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杜美丽与房言青、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美丽,房言青,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杜美丽,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房言青,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杜美丽与被执行人董群、房言青、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民初字第39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孟爱君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