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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杜美丽与房言青、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美丽,房言青,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杜美丽,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房言青,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杜美丽与被执行人董群、房言青、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民初字第39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孟爱君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