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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谢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719号罪犯谢伟,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渡法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谢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谢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