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自明与王振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明,王振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小字第182号原告杨自明,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卓,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虎,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自明与被告王振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自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在平顶山市建筑工地承包工程之后,找到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拖欠工资1400元,有被告王振虎出借的欠条可以证明。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王振虎支付原告杨自明劳动报酬1400元。被告王振虎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王振虎于2014年元月30日向原告出具条据一份,条据载明:“现存1240元。金山1200元。长木1200元。自铭1400元。杨召1400元。总共6400元。今欠几人人工费陆仟肆佰元6400元。王振虎,2014年元月30日。”另查明,根据本院对被告王振虎作的调查笔录显示,被告王振虎认可条据上的名字“自铭”同原告为同一人。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杨自明提供的条据及本院对被告王振虎作的调查笔录,可以认定被告王振虎欠原告杨自明1400元,故被告王振虎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杨自明欠款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振虎支付原告杨自明欠款1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振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兆丰审判员 闫铁锁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艳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