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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树龙与被执行人义县文化馆债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义县文化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义县。委托代理人蔡晓春,系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义县文化馆(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朱瑞路。法定代表人:马威,系该馆馆长。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文化馆债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义民二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6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